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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推进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155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22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制发日期: 2016-03-11
 

  

  国能综安全〔2016〕15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

  推进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5〕146号)有关要求,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不满足注册登记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截至2016年2月底,经派出机构督办、大坝中心办理注册登记具体工作,在国家能源局注册登记大坝434座、登记备案大坝94座。

  目前,经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共同排查梳理,仍有42座已投运或已蓄水运行的大坝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安全注册登记。其中,此前已督办过的大坝27座(名单见附件1),2月份最新排查出的大坝15座(名单见附件2)。

  为了进一步强化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有关电力企业要落实大坝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2016年7月1日前向大坝中心提出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不满足注册登记条件的大坝,要在2016年7月1日前向大坝中心办理大坝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二、有关派出机构要落实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协调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工作;大坝中心要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请或拖延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电力企业,有关派出机构要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有关电力企业限期改正、机组不得并网发电、停产停业整顿,或对有关电力企业及相关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等。

  请有关集团公司于7月5日前将附件1-2所列大坝落实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的情况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请有关派出机构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督办及违规处理工作情况报送我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附件:        

  1.2016年2月前已督办但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大坝名单

  2.2016年2月排查出的、未申请注册登记的大坝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