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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68号(工交邮电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31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9-0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68号

  (工交邮电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加快提高我国非化石能源消纳能力,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国“十三五”期间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防治大气污染,发挥清洁能源在散煤替代、减轻雾霾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实现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2030年20%的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关于开展区域间能源供需协调互补试点的建议。为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明确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调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目前,主要任务是打破省间电力市场壁垒,建设符合国情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的区域电力市场。在此基础上,促进跨区域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化交易。

  我局积极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打破省间壁垒,让具有成本优势的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指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利用跨区域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市场机制建设方面,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构建公平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指导各地修订完善相关细则,积极稳妥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调动电力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加强能源宏观调控,切实加强送受端协商联动,合理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消纳方向,并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统筹研究区域能源供需协调互补试点,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交易机制,建立完善优先发电制度,将国家规划、地方政府协议的跨省跨区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计划。

  关于加快可再生能源基地配套电网送出通道建设的建议。2014年以来,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输电通道在内,发展改革委共计核准了“四交八直”12项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工程,新增输电能力约1亿千瓦,新增投资2850亿,是“十二五”前三年“两交三直”特高压工程建设规模的3.4倍,为历史最高水平。在经济增长新常态的背景下,上述工程可满足2020年前我国主要用电地区电力需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电力外送统筹送受端需求及调峰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规划在实施水电配套外送输电通道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输电通道及酒泉至湖南、准东至安徽、金中至广西等输电通道;并结合受端市场情况,适时推进陕北电力外送通道建设,积极推进新疆、呼盟、蒙西、陇彬、青海等地区电力外送通道论证。受电力需求增长低迷影响,目前主要受电地区市场空间有限,接纳外来电意愿有待加强,如江西、湖北等省对新增受入输电通道均有不同意见。对于后续跨省跨区通道建设,我局将结合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受端电力市场发展、送端能源资源开发等因素,积极研究、统筹推进。

  关于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的建议。目前,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已出现了较大缺口。为弥补补贴资金缺口,我国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补贴力度。在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12月6次电价调整中,分别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1.9分,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另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济活力,近几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今年,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去年持续开展减费工作的基础上,又取消、停征和减免了一批收费基金项目。

  随着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加速,“十三五”末期,风电和光伏发电基本都将平价上网,实现不依赖国家补贴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阶段是补贴退坡的关键时期。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一是我们将推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绿色证书交易减少补贴需求,并以此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新模式。二是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拟对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实行强制配额制度,明确燃煤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达不到比重要求的企业通过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证书满足考核要求,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资金需求;对存量项目,继续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并采取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等措施逐步弥补资金缺口。三是继续解决已严重不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问题,推动提高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率,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择机研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的建议。《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确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并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从资源测评、开发规划、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电价及费用补偿以及相关的激励措施等方面确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实施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发挥了支柱性作用,是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的最重要基础。当前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是对现有《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包括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和构建全国电力交易体系,逐步降低财政补贴强度并解决补贴资金欠发问题,切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等问题,科学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于常规能源上网电价的差额予以补偿。2011年底和2012年初,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2号),明确了由财政部负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发放,并将资金列入国库基金管理的政策。对此,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和电价附加资金规模相匹配的问题。研究采取绿色证书交易、加快下调标杆电价、扩大特许权招标实施范围等措施,合理控制补贴资金需求,在确保补助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国务院有关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推进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