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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51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7-00134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7-07-12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51号建议的答复 黄长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49亿千瓦、7742万千瓦,均位居世界第一位;全年风电、光伏的发电量分别达到2410亿千瓦时、66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1.1%。可再生能源电力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电力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能源结构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消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6年,全国弃风和弃光电量分别为497亿千瓦时和74亿千瓦时,主要发生在新疆、内蒙古、甘肃和青海等地区。大量弃风弃光,不仅浪费了大量清洁能源,延缓了能源结构调整的进程,而且造成工程和设备能力闲置,以及资源和社会投资的浪费。另外,还抵消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效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科学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我局赞同您提出的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和大力发展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议。 关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议。为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明确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调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目前,主要任务是打破省间电力市场壁垒,建设符合国情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的区域电力市场。在此基础上,促进跨区域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化交易。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为依照规划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中发[2015]9号文配套文件将风电、光伏确定为一类优先保障发电,鼓励可再生能源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我局积极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打破省间壁垒,让具有成本优势的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指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利用跨区域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市场机制建设方面,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构建公平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指导各地修订完善相关细则,积极稳妥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调动电力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下一步,我局将在充分论证和取得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各市场主体的义务,对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所在区域内的售电主体承担完成该指标的责任,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的建议。2014年以来,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输电通道在内,发展改革委共计核准了“四交八直”12项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工程,新增输电能力约1亿千瓦,新增投资2850亿,是“十二五”前三年“两交三直”特高压工程建设规模的3.4倍,为历史最高水平。在经济增长新常态的背景下,上述工程可满足2020年前我国主要用电地区电力需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建成投产四川水电外送第四回特高压直流通道,结合受端市场情况,适时推进陕北电力外送通道建设,积极推进新疆、呼盟、蒙西、陇彬、青海等地区电力外送通道论证。受电力需求增长低迷影响,目前主要受电地区市场空间有限,接纳外来电意愿有待加强,如江西、湖北等省对新增受入输电通道均有不同意见。对于后续跨省跨区通道建设,我局将结合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受端电力市场发展、送端能源资源开发等因素,积极研究,并统筹推进。 关于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建议。抽水蓄能电站是目前最具经济性的大规模储能设施,对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高度重视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抓紧建设一批抽水蓄能电站,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切实发挥抽水蓄能电站提供备用、增强系统灵活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抽水蓄能电站保持较快发展,截至2017年5月,抽水蓄能装机已达到2769万千瓦。但从占电力系统比重看,我国抽水蓄能装机仅占1.7%左右,比重偏低。为适应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新能源快速发展需要,《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将进一步优化抽水蓄能电站布局,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抽水蓄能电站开工6000万千瓦左右,预计2020年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左右。 为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综合效益,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明确提出,电力市场形成前,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电站提供备用、调频、调相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价值,按照弥补电站固定成本及准许收益的原则核定;电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电站通过抽发电量实现的调峰填谷效益,主要弥补电站抽发电损耗等变动成本。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抽水蓄能电站发展情况等,适时完善抽水蓄能价格政策,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保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30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