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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40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7-21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关闭煤矿、报废矿井行政许可法律体系,推动废弃矿井有序治理和资源再开发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煤矿安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关闭煤矿、废弃矿井法律体系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关闭煤矿与废弃矿井管理问题,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矿产资源法》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关闭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企业应完成的工作作了详细规定。《煤炭法》要求,关闭煤矿和废弃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2011年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完善了矿山废弃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部门规章也明确要求矿井在闭坑之前要编制闭坑报告,为周边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在煤矿关闭标准方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图纸、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存档备查。针对部分煤矿关闭退出后的安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灾害普查治理,并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逐步推进,将有一大批煤矿陆续关闭退出,这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废弃矿井处置工作,您提出的有关政策建议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关闭煤矿的审批程序,研究完善关闭退出煤矿信息管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残余资源利用方面的具体措施,适时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为煤矿关闭退出和废弃矿井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加快完善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利用政策支持的建议 我国残煤赋存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丰富,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对于保障矿区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资源枯竭矿区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工作刚刚起步,项目设计、生产运行、污染控制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还不成熟,具体工程技术手段尚处于探索阶段。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废弃矿井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已经在黑龙江鸡西、鹤岗等地投入1700万元,开展废弃矿井煤层气基础地质调查,评估资源潜力情况及勘探开发前景。国家能源局支持科研院所、煤矿企业与国外有关单位合作开展了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利用技术交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财政部表示,国家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煤层气开发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0.3元;对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废弃矿井瓦斯用于发电的,可相应享受上网电价。废弃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符合上述政策的,均予以支持。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把废弃矿井煤层气开发利用作为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作,坚持规划引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攻关,推动废弃矿井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将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开发纳入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步组织实施。二是适时组织科研机构,对我国典型煤矿区废弃矿井及残余煤层气资源开发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提出配套政策、技术标准及监管体系等建议。三是在部分煤炭开发强度大、资源濒临枯竭的地区优选一批即将废弃矿井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废弃矿井煤层气综合利用,探索适合我国的残余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体系。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实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