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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71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14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8-27
 

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671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全球船舶限硫令,确保实现2020年1月1日起全球强制推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的目标,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维护船用燃油市场流通秩序,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等重点任务。

  一、关于船用燃料油标准。我国现行《船用燃料油》(GB/T17411-2015)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按照国际标准ISO8217执行的,2015年发布实施。2018年,我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委研究修订了《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增加了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指标,国家标准委于2018年底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船用燃料油质量标准体系。

  二、关于破解船用低硫燃油税负难题,调动生产积极性。目前,我国成品油出口配额主要针对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等产品,燃料油暂未列入配额管理。因税负较高缺乏经济效益,国内炼油企业几乎不生产船用低硫燃油,市场需求90%以上依赖进口满足。2017年6月,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舟山市研究制定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截至目前,舟山市政府已准予舟山浙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经营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资质。

  为保障我国船用低硫燃料油供应,逐步建立以我国船用燃油价格为标准的国际船用燃油贸易市场,我局将积极会同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结合产业政策导向、外贸发展形势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对船用低硫燃料油一般贸易实行出口退税的建议,以调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积极性,有序推动船用低硫燃料油出口。

  三、关于突破船用低硫燃料油环保认识误区。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一是于2015年3月将现有炼化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二是配合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组织召开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项目专项环评工作会;三是陆续修订完善地表水、大气、环境风险等要素或专题环评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印发《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深化建设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一是研究推动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二是继续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审批时间减少一半的要求;三是持续加强对地方环评审批部门的指导,今年将组织石化企业环评管理专题培训班,提升全国石化化工环评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和理解。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