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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2-000104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2-06-28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煤层气增储上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制订实施了《煤层气产业政策》、4个煤层气开发利用五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投入保障、科技创新、资源协调开发等扶持政策,加大对山西等重点地区协调支持力度,建成沁南、鄂东两个产业基地,资源勘查和开发试验拓展到川南黔西、新疆准南等地区,煤层气实现了规模化开发。您的建议立足煤层气产业发展实际,对我们下一步推进煤层气高效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加大沁南、鄂东等资源条件较好区域开发力度 在谋划“十四五”能源发展中,国家能源局统筹煤层气开发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在组织有关地区和重点企业深入研究基础上,制订印发了“十四五”煤炭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025年全国煤层气开发利用量达到100亿立方米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煤层气产业规划布局和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沁水盆地南部、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是“十四五”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重点地区,提出加强沁南和鄂东2个产业基地滚动勘探开发,实施潘庄、郑庄、樊庄、保德等优质区块加密调整项目,稳定成熟区块产量;加大神府、临兴、大宁-吉县、石楼西等区块煤系地层多气综合勘探开发,提交优质探明储量,实现产量快速增长;推进柳林、马必、三交等区块产能建设,盘活柿庄南、韩城等已建产区低效井,抓好排采精细管理,促进产量稳步提升;加快武乡南、和顺横岭等新出让区块资源探明,积极开展试采工作;持续完善煤层气输气管网,提升重点区块煤层气外输能力。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规划实施措施,强力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二、关于持续给予煤层气产业财税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并持续完善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煤层气产业发展。一是在财政补贴方面,中央财政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补贴。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60.1亿元,支持包括煤层气在内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其中,考虑到煤层气抽采利用的多重效益,在测算奖补气量时,煤层气的比例系数是页岩气和致密气(相比2017年的增量部分)的1.2倍。二是在增税收方面,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油气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2108年的17%下调至目前的13%。三是在资源税方面,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开采共伴生矿、低品味矿、尾矿,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免或者免征资源税。四是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中,第二、三项未设置到期时间,属于长期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四项虽规定有执行期限,但是在前期政策基础上延续而来,也属于长期执行的政策。符合条件的油气企业均可依法享受相关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将持续推动落实和完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煤层气产业发展。 三、关于推广山西特别是沁水煤层气开发成效经验 山西省是煤层气资源大省,近年来大力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在加快煤层气开发技术创新、深化矿业权体制改革、完善地方性支持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为全国煤层气增储上产提供了有力支撑。沁水县位于沁水盆地南部,煤层气资源富集,是我国最早开展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地区,煤层气产业发展环境良好,煤层气全产业链发展成效明显。 近年来,我们持续深入总结提炼山西省特别是晋城市、沁水县煤层气产业发展成效经验,通过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组织出版技术专著、召开煤层气重大专项创新成果交流会、在山西省晋城市召开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现场会及技术装备展等方式,推广推介沁水高煤阶煤层气勘探开发成套技术、煤矿区煤层气开发、煤层气全产业链发展等技术创新成果和经验做法,有力促进了全国煤层气产业发展。“十四五”期间,《方案》提出了推进沁水地区重点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实施、建设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和煤矿区煤层气开发与瓦斯治理协同示范基地、发展煤层气配套产业集群等工作任务。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要求创建示范活动实施目录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承办),对冠以“全国”“国家”等类似含义字样的从严控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广山西特别是沁水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成效经验,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创建煤层气开发示范县的条件、程序和可能性,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树立行业标杆,促进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