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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22-00010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2-06-27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有效落实电网调峰能力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是“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内在要求,您提出的关于提升电网调峰能力的三点建议切中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强化政策供给,推进机制创新,持续加强系统调峰能力建设,不断推动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

  一、关于“加大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对相关领导的问责机制”的建议

  2021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与电网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推动本地发电企业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相关工作,并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诺自建、共建或购买调峰项目的监管;电网企业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完成调峰储能能力建设的企业,做好相应匹配规模新能源并网接入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发挥监督责任。此外,《通知》提出,要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进展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激励地方政府、电网企业等主体统一思想和行动,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督促落实各方责任。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跟踪掌握各地落实进展,因地施策、多方探索,积极协调解决各地推进中的难点堵点,有序推动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受理、顺利核准;二是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强化并网申请、并网受理等业务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并网,确保各项目顺利推进;三是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监督保障机制,督促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动问题解决,保障政策落实落细。

  二、关于“强化能源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时期,坚持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进一步发挥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作用,保障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接网服务,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需求。

  加强监管方面,2021年,我局组织各派出机构在全国31个省份开展清洁能源消纳综合监管工作,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并网接入发现的28个具体问题,提出监管要求,督促有关电网企业严肃整改,一是简化管理流程,压减接网申请受理、方案审批、工程建设及并网调试、验收等环节时间,全面提升管理效能;二是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接网管理信息化建设,严禁“体外循环”,及时披露接网各环节进展情况,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加强事态跟踪,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可再生能源项目接网服务、消纳能力评估、配套电网工程投资和建设等情况,持续跟踪掌握可再生能源企业发展态势,并适时组织“回头看”,严防老问题反弹,杜绝新问题发生。

  政策制定方面,2021年,我局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一是明确电网企业有关义务,对包括配建调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内的电源接入各类电网、地方独立电网等工程,要求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提供电网接入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二是明确有关监管措施,对电网企业违反《办法》的行为,可对其采取监管约谈、限期整改、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推动《办法》落实,一是对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督促电网企业及时履行并网职责,保障按规定比例要求配建调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享有平等的并网权利;二是进一步畅通问题反映途径,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作用,对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项目“能并尽并”,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关于“以高峰时段8小时确定电力用户最大需求电价,依此作为计算用户最大需量电费;低谷时段出现全天最大需量时,不作为最大需量电价计算时段”的建议

  有效的销售电价政策可合理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行为,缓解电力供需紧张,对促进新能源消纳具有重要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局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销售电价机制,深度挖掘用户侧促消纳、降成本潜力。一是完善分时电价机制,2021年,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扩大峰谷价差,鼓励工商业用户采用配置储能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截至今年4月底,大部分地区已结合本地电力供需形势、新能源发展等实际,细化完善各地分时电价政策,峰谷价差均不低于3:1,多个省份达到或超过4:1,为储能技术“谷充峰放”应用提供有利条件。二是提升基本电价执行灵活性,2016年,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用户可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进一步提高基本电价执行灵活性。对于选择最大需量方式的电力用户,可通过优化生产方式降低整体最大需量,实现“用多少、付多少”,进一步减少基本电费支出。

  基本电费本质上体现了用户对电力系统的长期投资责任,电力系统需要根据报装容量、最大需量等情况预留输变电容量、发挥输变电能力。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参考,充分吸纳优化最大需量电价执行方式、在基本电价政策设计中引入“峰谷”概念等建议,进一步完善基本电价机制,更大程度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促进储能运用,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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