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21-0016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1-08-25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17号

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新能〔2021〕124号)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优化用地政策、简化开发手续等进一步加快风电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发展风电是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措施,对推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加强统筹规划,不断优化政策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了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2.8亿千瓦,连续11年稳居全球首位。我们赞同您提出的优化风电用地政策、简化开发手续等相关建议,加强与生态环境政策协同,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碳减排责任,加快推进风电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修订风电用地指标规定要求

  风电用地指标一直沿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建标〔2011〕209号),该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支持风电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风电机组不断升级,主流机型对用地标准要求已发生变化。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的用地研究,我局将积极支持配合,适时推动出台新的用地标准。

  二、关于优化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一是关于参照光伏用地审批流程。2015年,自然资源部会同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照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风电项目建设可适用于相关政策。二是关于风电用地补偿。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风电用地依法可以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如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按照程序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考虑到风电用地的实际情况,也可不征地,直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并约定补偿与土地利用相关事宜。三是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能源类项目范围,除电网项目外,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但不包括风电项目,建议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科学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清单,以及矛盾冲突的处理规则。为保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科学合理,自然资源部组织跨部门专业团队,全面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和生态脆弱性评价,夯实应划尽划的科学基础。同时,国家能源局正在积极推动出台《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推动省市县等各级“三区三线”统一认定,形成“多规合一”一张图,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继续开展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

  四、关于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手续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分散式风电项目审批手续。2018年出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方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并网申请程序,积极落实项目核准承诺制,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只有少数省份推行了项目核准承诺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进一步推动简化分散式风电的开发建设流程。

  五、关于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碳排放指标尽快纳入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一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逐年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开展监测评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已纳入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二是生态环境部在《“十三五”控制温室排放工作方案》中向各省(区、市)分解了碳强度下降目标,并相应实施年度考核评估;2020年,将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十四五”期间,将研究制定各省(区、市)碳强度目标分解方案,并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对各地区落实碳强度目标的监督考核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压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强考核评估,引导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25日

 
01009005000000000000000001110000131037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