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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五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07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5-31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五号

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能发煤炭〔20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再次申请核准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五号矿井项目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16〕19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五号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境内。

  三、矿井建设规模4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中南部的3411与3604钻孔之间,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煤炭洗选采用动筛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二道湖220千伏变电站和花园乡西110千伏变电站。矿井用水取自加工处理后的矿井排水和地表水。

  四、项目总投资22.41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6.75亿元,占总投资的33.1%,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15.66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水害、火灾、地压、瓦斯、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哈密大南湖西五号矿井(400万吨/年)工业场地项目选址的意见》(新建规函〔2013〕3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徐矿集团哈密能源大南湖矿区西区五号矿井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新国土资预审字〔2014〕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国土资采划〔2016〕023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投产后,按本文件核准建设规模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超能力生产。项目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