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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43号(工交邮电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41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9-09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43号

  (工交邮电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多次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研究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工作思路;承办司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召集有关企业和质监机构座谈,认真研究提出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制定加强和改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并于2016年5月至7月,组成调研组分别赴山东省和吉林省,就两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火电、核电和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存在的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等事项开展了调研。现答复如下:

  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机构,仍保持“总站-中心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总站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中心站设在省级电力企业,项目站根据规模不同设在地市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自1984年国务院发文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部门经历了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等变更。总体而言,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基本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基本能够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机构频繁变更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和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不断变化,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立法严重滞后,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亟需修订,有的标准规范和工作制度长期缺失;二是我国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作为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在人、财、物上主要依托电力企业,导致“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困境;三是我国质量监督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衍生出缺少编制和经费来源不明确等问题,进而出现质量监督专家后继无人、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等非正常现象。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现状已明显不适应电力行业发展的形势,存在的这些困难和问题也严重影响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二、0943号提案办理情况

  (一)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构建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该建议主要涉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法规的上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的修订,住建部已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面临许多新问题,亟待加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作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将积极配合住建部做好条例修订有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统一质量监督标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2014年上半年,国家能源局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立法计划,着手制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截止今年8月,电力安全监管司已召开五次编写工作会议,5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目前,该管理办法的编写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框架基本合理,内容基本成熟,文字基本规范,计划于今年9月份提交国家发改委审查,力争今年底前发布施行。

  (二)关于“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解决质量监督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

  2013年,国家能源局与中电联研究,提出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总站-中心站-项目站”垂直管理体系,总站和中心站为独立法人单位,项目站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同时,考虑中央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的政策,国家能源局建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更名方式申办,将中电联所属事业单位“北京电力培训中心”更名为“国家能源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编办认为目前中电联作为社团法人的运作模式,对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按照中央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的精神,对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设为事业单位的必要性,需要充分论证,若确有必要设立,则需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专门进行研究。

  (三)关于“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经费来源”

  财政部提出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认真研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问题,促进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三、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国家能源局将继续主动与中编办、住建部、财政部等单位密切沟通,全力推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努力争取早日明确电力质量监督经费来源,营造“部门联手推动改革,持续完善体制设计、合力办理政协提案”的良好工作氛围,以圆满完成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相关工作。

  为此,国家能源局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配合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积极配合住建部做好《条例》修订有关工作。深入研究电力行业发展新形势,了解掌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新需要,有针对性的推动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质量监督体制、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可控在控。

  (二)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解决质量监督机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

  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尽快研究解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问题,明确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按照“总站-中心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设立,总站和中心站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更名方式设立。

  (三)明确经费来源,保证质量监督机构正常运转

  配合财政部门尽快研究明确电力行业质量监督经费来源。一是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编制数量,商请财政部门划拨相应的“人头费”,以保证质量监督机构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的基本待遇,保证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二是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专项经费,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