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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37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11-28
 

  

  国能安全〔2016〕33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能源领域

  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了深刻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电力、核电、石油石化等能源企业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5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能源领域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建设施工安全隐患,切实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彻底排查能源领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并切实治理施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能源领域建设施工重特大事故。

  三、检查重点

  (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风电工程,光伏、光热发电工程)

  (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

  (三)石油储备基地建设项目

  (四)油气管道建设项目

  (五)炼油工程建设项目

  (六)能源领域其他建设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条件是否取齐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项目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能力。

  (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四)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除等全过程危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使用维护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季节性施工安全评估情况、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

  (六)施工现场预防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高处施工平台、作业排架、承重排架、起重机械、架桥机、载人升降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和主要施工通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受限空间、洞室、竖(斜)井、高边坡与基坑作业,爆破、动火(焊接)、带电作业,起重、张力架线作业,高处、水上、地下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行为安全管理情况。

  (八)现场施工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施情况,在建设施和施工设备防雷设施设置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与备案、监控与管理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和管道安全管理情况。

  (十)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培训与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生活区、仓库安全情况;施工现场防火、防滑、防冻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恶劣天气是否施工作业,施工交通安全情况,自然灾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三)针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建设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能源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有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各能源企业要把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和其他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认真督查,积极督促。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安全督查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其他有关能源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