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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 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22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3-11
 

  

    国能综安全〔2016〕15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

  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复函

     

大坝中心:

  你中心《关于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宜的请示》(坝监安监〔2016〕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小水电大坝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和《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二、对于《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公布施行前已经在大坝中心办理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小水电大坝,其管理单位在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换证时或在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均可以自主选择继续在大坝中心注册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三、对于已经在大坝中心办理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小水电大坝,在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换证时或有效期到期前,如果其管理单位选择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则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注销手续:

  1.小水电大坝运行单位向大坝中心提出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注销申请,并提供其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有关派出机构同意注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大坝注册登记的正式文件;

  2.大坝中心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3.待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后,大坝中心告知小水电大坝运行单位、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相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尚未到期的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