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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6〕29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21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2-02
 

  

  国能安全〔2016〕2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

  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国投集团,神华集团,华润电力,浙能集团,粤电集团,京能集团,各相关单位: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召开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东、中部地区要提前至2017年和2018年达标,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2016年1月15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召开加快推进全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动员大会,部署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三部委会议精神,针对2015年燃煤电厂环保改造和建设项目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情况,为确保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安全顺利实施,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煤电高效清洁发展势在必行,加快燃煤电厂升级改造,全面推广超低排放和世界一流水平的能耗标准,是我国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化、改善大气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在今后一段时期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将大规模集中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繁重,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各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任务,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攻坚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领导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二、积极开展技术研究,采用科学手段化解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风险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绝非分项工程的简单叠加,各单位要结合机组类型和设备特性,在前期开展系统性的技术研究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技术标准,有效化解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风险,确保改造后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燃煤发电企业间的技术沟通和调研交流,共享经验教训,提高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水平;要运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经验,避免由于技术方案失误导致的重复改造,降低改造施工安全风险。

  三、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规划改造工期

  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在保证安全生产和改造质量的前提下,结合改造机组所处地区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电网供需形势,结合改造设备的制造工艺和进度安排,结合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施工队伍的保有量,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工期计划。杜绝由于盲目追赶工期,而埋下的人身伤害、设备质量和系统安全等事故隐患。

  四、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确保施工队伍和人员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资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分包管理制度,严禁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要加强对施工队伍资质的审查,坚决清退无资质或资质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要加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坚决清退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坚决抵制发生过电力事故且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队伍和有产品质量问题且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

  五、做好改造项目风险预控,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结合施工环境复杂,作业场地狭小,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多等特点,特别加强对脚手架搭设,打桩,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烟道预制、拆除,烟囱、烟道、脱硫吸收塔防腐,汽轮机揭、扣缸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重大作业要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并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跟踪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六、做好施工设备设施检查和备案工作,强化现场施工设备设施管理

  各单位要强化现场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起重机、升降机等特种设备本体及其配套用具和脚手架等临时搭建设施的管理。要完善特种施工设备的现场准入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台账,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安全检查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资料齐全,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要加强对钢丝绳、卡扣、滑轮、手拉葫芦和专用吊具等起重设备配套用具的安全检查,建立不合格的起重用具的报废更新制度。要加强现场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脚手架坍塌事故发生。

  七、积极落实改造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费用及时、足额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改造项目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要根据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业主单位要严格监督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严禁将安全生产费用挪用于其他用途。

  八、加强改造项目应急保障,提高改造项目相关方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体系,结合工程情况实际,开展危险源辨识和监控,完善应对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受限空间人员窒息(中毒)伤害、汽轮机润滑油系统火灾、液氨等危化品储存、使用、运输和防腐作业火灾等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九、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各级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各类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要放在普及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突出强制性。要建立安全教育和警示机制,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施工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十、加强改造项目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要求,深入开展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要以防范人身事故为重点,建立日检查、周督办、月总结制度,通过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治理计划,形成自查、自评、自改的闭环管理。

  十一、加强改造项目安全监管,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本地区煤电改造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各发电集团公司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工作情况报送电力安全监管司。各发电企业(燃煤电厂)自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开工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本单位改造安全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结合日常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