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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26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02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4-20 |
国能安全〔2015〕126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印发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企业等标准化规范和达标评级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化达标评级制度和标准体系。按照工作要求,电力企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大中型发电企业基本完成达标评级任务,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电力勘测设计、建设施工企业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通过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结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体系已经较为完备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电力企业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自主开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建设工作由电力企业自主开展。电力企业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强化自主管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全方位和持续改进地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电力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拒不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弄虚作假的,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评未达到70分(小型发电企业除外),并发生电力事故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电力企业要对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标准,结合日常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经上级单位审批的自评报告抄送当地派出机构,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现场查评申请,不再颁发证书和牌匾。目前已经开展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含一级标准化)的,经专家审核后,由有关派出机构在6月30日前公示、确认。 四、能源监管机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检查、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结合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查找电力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