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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5号(经济发展类004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7-0023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7-07-11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5号 (经济发展类0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跨省跨区送电的发电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跨省跨区送电的发电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市场化的方向。9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是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求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使电力富余地区更好的向缺电地区输送电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工作,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2015年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路径是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2016年12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2016〕2784号),在交易品种以及交易时序安排上对跨省跨区送电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了初步设定。2017年3月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要求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其中,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以及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的地方政府协议,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价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有关精神,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部分参加受电地区市场化竞价。 我局积极支持浙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浙江省在推动跨省跨区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和制定交易规则计划时,应综合考虑消纳清洁能源、落实国家战略、促进系统优化,以及既有的跨区送电计划、省间协议等因素,推动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