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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5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18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7-11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5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促进新能源消纳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新能源消纳困难。你们在建议中提出政策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省间壁垒严重,严重制约新能源消纳,我们基本认同。目前,各地尚未建立电力现货市场,难以发挥新能源发电边际成本较低的优势;电力系统尤其是火电企业为新能源调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辅助服务补偿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企业利益的保护,通过行政手段阻碍外来电力资源消纳。这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在加强规划引领作用的同时,指导各地加快研究完善市场机制,促进新能源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一是进一步研究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责任划分与配额指标,积极解决与现有机制的衔接问题,在充分论证和取得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二是优化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机制,明确新能源优先发电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三是推动现货电力市场交易试点,通过各类电源同平台全电量公平竞价,促进新能源实现优先上网。四是指导各地修订完善“两个细则”,积极稳妥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调动电力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五是积极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打破省间壁垒,让具有成本优势的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此外,我局正在指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开展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试点,利用跨区域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对于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中发〔2015〕9号文配套文件明确规定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也无建立如此大的地域范围和规模统一电力市场的先例,其必要性、安全性、经济性尚待深入论证。从我国实际出发,各区域电网网架结构坚强,电源结构较为合理,区域内省间资源互补性强,平衡条件较好,市场份额较为均衡,不易形成市场控制力和省间交易壁垒,同时考虑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特性,目前主要任务应是打破省间电力市场壁垒,建设符合国情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的区域电力市场。与此同时,进一步促进跨区域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化交易。

  二、关于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力统一规划、优化布局,有序引导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2014年以来,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通道在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准了“四交八直”12项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工程,新增输电能力约1亿千瓦,新增投资2850亿元,是“十二五”前三年“两交三直”特高压工程建设规模的3.4倍,为历史最高水平。在经济增长新常态的背景下,上述工程可满足2020年前我国主要用电地区电力需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建成投产四川水电外送第四回特高压直流通道,结合受端市场情况,适时推进陕北电力外送通道建设,积极推进新疆、呼盟、蒙西、陇彬、青海等地区电力外送通道论证。受电力需求增长低迷影响,目前主要受电地区市场空间有限,接纳外来电意愿不强,一些受电省份对新增受入电力电量普遍持不同意见。对于后续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我们认为需要结合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受端电力市场发展、送端能源资源开发等因素,积极研究,统筹推进。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