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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4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03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7-20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41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利用低热值煤发电开展直供电工作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低热值煤发电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热值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1〕396号)也明确支持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参与大用户直供电。我们支持低热值煤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目前,淮南地区两家低热值煤电厂已经列入安徽省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名单,并已成交10.24亿千瓦时电量。建议淮南地区低热值煤发电企业继续按照《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办法》要求,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我们将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安全校核和交易执行相关工作,保障电力交易顺利开展。

  二、关于支持低热值煤电源点建设

  考虑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涉及安徽省电力电量平衡和环保排放指标约束等因素,建议安徽省政府相关部门在科学编制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做好与省内电力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适度优先安排。

  三、关于修改《电力法》有关内容

  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推进《电力法》修订工作,已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审核意见,对照中发9号文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对《电力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已报法制办。关于修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内容,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因此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相应的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在供电营业区内,允许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拥有供电营业权。

  四、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为做好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请各地把开展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力抓手,同时明确将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积极支持有改革意愿、有省级政府支持、有可操作方案的地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试点不强求统一模式,不限制数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安徽省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省内输配电价改革取得突破。建议淮南地方政府积极与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在省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体现淮南市相关诉求,争取试点方案尽快上报并获批。我们将配合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论证等工作并认真指导地方制定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