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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1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02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7-13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1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制度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违约金的合理标准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号公告,将《供电营业规则》列入拟修改规章目录;2016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立法规划(2016-2020年)》,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列入拟修改的法规项目。在修改工作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反映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相关规定进行统筹考虑,保障电力企业和用电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确定供电企业主张电费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电费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如果希望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应当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您提出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建议,我们会酌情向有关部门反映。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