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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8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02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7-20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8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工业企业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了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行政审批,各地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您提出的取消对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的限制,实现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化,加大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占总售电量比重的建议,我们积极支持。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简称9号文)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对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国各地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电压等级一般在35kV及以上,部分地区扩大到10kV用户。下一步,我们将按照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直接交易相关工作,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直接交易的范围和深度,完善直接交易机制,促进直接交易规范有序开展。

  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国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约429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88%,约占201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的7.7%左右。辽宁省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也在逐年扩大,2015年直接交易电量100亿千瓦时,占全省年售电量6.3%;2016年预计直接交易电量140亿千瓦时,约占全省年售电量8.9%。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在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通过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开展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的比例,加快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为主向市场化手段为主转变,为建设电力市场提供空间。

  关于您提出的降低电网企业收取的电网输配电价格建议,我们总体支持。目前,我们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有关工作,2015年,国家发改委明确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开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等5省(区)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今年又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河北等12个省级电网,为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步骤地将辽宁省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范围,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合理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格。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