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76号(经济发展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09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1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76号

  (经济发展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能源富集区发电调峰电源电价补偿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用电量增速逐渐放缓、新能源大规模接入,新能源富集地区逐渐出现了火电窝电以及可再生能源限电等问题,严重影响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对此非常重视,正在与相关部门一起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制定新能源富集区火电调峰电源补偿政策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下一步,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研究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以妥善解决新能源富集地区火电调峰电源补偿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制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配套调峰火电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政策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2006年,原国家电监会出台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200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42号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以及技术监督等提出了要求;“43号文”将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与有偿辅助服务,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其中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有偿辅助服务给予一定的补偿。原国家电监会区域局根据上述文件印发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简称“两个细则”),细化相关规定与要求。近期,部分区域能源监管局根据当地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正在对“两个细则”进行修订,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另外,我局完善了电网运行方式年度汇报制度,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每年年初向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系统规模、生产运行情况、电网安全运行情况等等。我局针对汇报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要求。该制度实施以来,强化了电网安全运行监管,保障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继续加强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

  关于您提出的电网企业负责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和运行调度,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步伐的建议,我们十分重视,并且已持续多年开展了电力调度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按照国家能源局专项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2015年我们制订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各地专项监管工作已经有序开展。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是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的基本条件。近几年,我局加快规划输电线路,有望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余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我局将继续关注输电工程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发挥在运输电设施应有的作用。

  最后,感谢您对我局及派出机构相关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