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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53号(工交邮电类24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09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29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53号

  (工交邮电类2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电网企业及其员工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基层供电企业经营行为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供用电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高度重视供用电法律法规建设。国务院于2005年以国务院令432号颁布《电力监管条例》。同年,原电监会出台《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2年,原电监会牵头起草出台了《供电服务规范》(GB/T 28583—2012)。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将“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作为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正积极推进、努力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工作。

  关于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供用电合同范本。供电企业需要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购售电合同关系,《供用电合同》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的规定。如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停电问题,《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了供电设施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分别提前7日和24小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等;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停限电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鉴于实际中一般是由供电企业提供《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我们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推进《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制订工作。

  二、关于强化政府对电网企业经营监管

  关于把供电企业处罚用户的职能收转由电力监管机构执行问题。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供电企业不再具有处罚用户的职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确定。您所提到的入冬给小猪供暖的用户,属于未经申请私自增容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违反的是《供电营业规则》以及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需要承担的是违约电费,而非行政罚款。实际中,如果供电企业以停电为威胁手段迫使用户承认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可以通过拨打12398能源监管热线向能源监管机构反映(12398热线实行24小时接听制)。

  关于推进电力施工单位从电网企业剥离的问题。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及 2011年国资委出台的《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方案》(国资发改革〔2011〕41号)等文件,已明确主辅分离、辅业重组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工作重点、政策措施等。电力施工单位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完全独立于电网企业。《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力施工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从电网企业分离出去的施工单位同样需要持证经营,且与其他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电网企业的主配网工程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方式从市场中选择施工单位;用户受电工程,由用户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各级供电企业不得指定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单位。2010年以来,原电监会以及重组的国家能源局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供电企业的违规指定行为,日常则通过12398热线及时受理用电群众反映的此类侵犯其权益的事件。

  关于推进电力计量设备校验从电网企业剥离的问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条款对计费电能表的校验、轮换、检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前,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各级供电企业内设计量部门对电表进行初次校验,如用户对计量有异议,可以向独立的第三方、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下一步,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积极跟进电力计量设备校验从电网企业剥离工作。

  三、关于深化电力使用审批制度改革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用电的,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而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与用户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对用户申请用电的受理和办理不属于行政审批或者许可,且不具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实际中,如果用户办理用电出现困难或者遭遇故意刁难,可以拨打12398热线投诉举报。一旦查实,将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关于加强对基层电网企业及员工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基层电网企业和员工从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国资委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强调加强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建设,要求相关电网企业紧抓基层单位和员工作风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9号文精神提出要积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要求有关部门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到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监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