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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4-0000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4-01-28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2013年1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电网企业应加快回购等监管意见。总体来看,福建、山东等省份回购工作落实较好,其他省份回购工作尚未落实到位。为加快回购工作进展,经商有关单位,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 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落实《通报》提出的监管意见,抓紧做好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工作。对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建设,或国家政策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或经厂网协商先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的、现发电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回购工作。少数经营困难的省级电网企业,最迟2018年底前完成。对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厂网间要加强协商,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共同做好接入电网工程的核准工作,后期核准由电网企业建设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应按自愿优惠原则尽快协商完成回购。对暂时不能回购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自主协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将资产无偿划转电网企业。 二、落实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 在回购工作完成前,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应按照现有产权由发电企业负责,资产正式移交后,由电网企业负责。 三、加强协调,确保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回购落实到位。 省级电网企业要明确牵头工作部门,制定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工作方案,并及时报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电源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情况监管,及时协调厂网意见。重大问题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