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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46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9-0016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9-07-11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46号建议 的答复复文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阳江核电站二期7-8号机组项目规划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国是按照滨海厂址不超过6台机组的原则进行厂址规划和布局的,为此专门组织过专家论证,普遍认为,以现在的技术条件,单一厂址在运核电机组超过6台,可能会对放射性流出物控制、温排水影响与环境保护等产生影响,需慎重决策。此外,从国际核电建设的实践经验来看,单一核电厂址一般也不超过6台机组。上世纪60、70年代个别国家建过6台以上的,但大多是60万千瓦以下的中小型机组,且部分机组已停运,同时在运机组数量在6台以下。 总之,从国内、国际现有的法规标准来看,核电厂装机规模需要结合核技术水平、环境承载力、工程风险和成本控制等因素进行深入而有针对性的论证。目前,国内有关核电企业正在结合具体厂址进行论证,取得经验后可供阳江参考。鉴此,我们建议阳江核电项目现阶段按照规划既定的6台机组做好建设运行。待有关条件更趋成熟,我们将认真考虑7、8号机组列入规划事宜。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