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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50号(工交邮电类01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28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7-26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50号

  (工交邮电类01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配额制)的提案,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重要论述,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通知》有利于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

  一、关于压实各级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通知》提出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对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知》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二、关于科学开展配额指标的测算和确定

  《通知》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整体来说,通过公开透明的衔接流程、统一科学的测算方法、客观准确的边界条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各地区消纳责任权重,确保公平公正和客观性。

  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制定公开透明的消纳责任权重衔接流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在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提出的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研究后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参照您的提案,经研究,《通知》采用国家统一测算方式,统一计算标准、提高效率,同时充分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是制定统一科学的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总量和非水电、最低和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详细计算公式,据此测算各地区消纳责任权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研究机构、个人等均可依据该方法独立地进行测算及校验。

  三是采用客观准确的测算边界条件。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确定,综合考虑各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量、国家能源规划及实施情况、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对您担心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到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消纳量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时相应核减。

  综合来看,各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和确定过程是公开透明、统一科学、客观准确的,可以有效保障消纳责任权重的客观公正,统筹可再生能源消纳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评价报告,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挂钩。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政策宣贯和实施准备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