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8号、第B034号(工交邮电类00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27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8-30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8号、

  第B034号(工交邮电类007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新疆建设国家大型风电基地和太阳能发电基地的提案》和《关于支持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疆是我国西北地区的战略屏障、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基地。新疆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非常丰富,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新疆具有较大的可再生能源优势。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地方推动下,新疆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到2019年7月底,新疆(含兵团)风电装机达到1926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69万千瓦,位居全国前列。

  关于给予新疆能源发展差别化政策。国家积极支持新疆建设全国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示范区,2016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新疆推进能源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国能法改〔2016〕271号),在新疆率先开展能源综合改革试点,推动新疆建设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示范区。2016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新疆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批复》(国能〔2016〕364号),2017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新疆)能源规划的批复》(国能发规划〔2017〕28号),加强国家与新疆能源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对新疆能源发展的战略导向作用,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继续支持新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效益,构建清洁低碳用能模式,推进能源科技创新,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扩大能源对外合作,建设全国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示范区。

  国家积极支持新疆有序推进电力外送通道建设,《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新疆为五大国家综合能源基地之一,提出深入开展新疆电力外送通道项目前期论证。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四五”能源规划研究,根据受电地区电力需求,统筹研究论证“疆电外送”输电通道的送电方向和建设时序。为促进新疆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华东地区电力供应能力,已安排新疆准东风电基地配套电源项目,下一步将在受端地区电网企业确认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有序建设。

  关于支持新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风电和光伏发电市场配置资源力度,2019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优先支持无需国家补贴的平价项目建设,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确定。《通知》明确,对于监测评价结果为红色的地区,除光伏扶贫项目、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发布2018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9〕11号),新疆2018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为红色。建议新疆严格落实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要求,在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量光伏消纳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时序。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13号),新疆(含兵团)2019年度风发投资预警结果为红色区域,已核准风电项目暂缓建设,已纳入规划且列入各年度实施方案未核准的风电项目暂停核准,暂不安排新的本地消纳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已投入运行或在建输电通道优先消纳存量风电项目。待新疆弃风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之后,我们将统筹考虑新疆后续风电建设事宜,推动新疆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