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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25号(工交邮电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新能〔2018〕44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48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21
 

  国能提新能〔2018〕44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25号

(工交邮电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起,我局对光伏发电实施了规模管理,实施初期确实出现了如委员所说的倒卖“路条”的情况。为加强光伏电站管理,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建议规范有序进行,2014年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明确制止包括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的、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的投机行为,且明确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关于细化投机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准入标准或指定“负面清单”,区分、鼓励光伏市场的正常交易的建议。考虑到光伏发电相比常规电源具有投资少、建设周期短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市场正常交易,我局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上述规定,即可最大限度防止倒卖“路条”,又明确了因资金不足等因素无力建设的处理办法,总体符合当前光伏发展实际。随着光伏发电市场化的全面推进,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政策规范,并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建设等监管工作,促进光伏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