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700号(资源环境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新能〔2018〕55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34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21
 

  国能提新能〔2018〕55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700号

  (资源环境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风电产业发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经过几十年发展,风电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技术成熟、开发成本低、最具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之一。截至2018年6月,我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超过1.7亿千瓦,2017年风电发电量超过3000亿千瓦时,风电已成为支撑我国清洁能源转型的中坚力量。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进一步为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关于加大科研财政投入,推动风电对环境影响等基础性科学研究的建议。随着我国风电项目开发的有序规范和相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风电开发对环境的直接影响正在改善。风电场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累计影响和潜在影响的基础性分析仍需研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充分考虑您的建议,推动风电对环境影响等基础性科学研究工作。

  关于严格禁止占用自然保留地、农田或生态用地,降低风电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影响。我国风电开发过程中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第三章环境保护中规定,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015年,环保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将自然保护区列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自然保留地、农田或生态用地等的保护工作。

  关于鼓励清洁能源组合式发电系统,提高场地利用效率的建议。风光互补等多能互补形式有利于提高能源供需协调能力,推动能源清洁生产和就近消纳,减少弃风、弃光、弃水限电,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是提高能源系统综合效率的重要抓手。《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实施多能互补集成优化工程”作为优化能源系统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加强终端供能系统统筹规划和一体化建设,采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等多种形式提高场地利用效率,利用大型综合能源基地中风能、太阳能、水能、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组合优势,推进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工程建设运行。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争取在多能互补领域取得突破,提高场地利用效率,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做好风电发展的顶层设计,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议。为了规范风电项目的有序开发和加强环境保护,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2011年,我局印发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2016年,我局会同原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相关办法中都要求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并给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同时,国家其他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加强风电开发环境保护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管理文件,国家和地方对风电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文件的协调,做好风电开发的顶层设计和风电场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国务院有关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在加快推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做好新能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