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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26号(工交邮电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新能〔2018〕54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345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8-21 |
国能提新能〔2018〕54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26号 (工交邮电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创新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2017年以来,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相关工作。通过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能有效探索与分布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电力交易机制和输配电价政策改革等,通过试点探索和评估总结可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市场和政策体系,促进分布式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明确试点工作的支持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分工,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的建议。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2017年10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2017年12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与分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负责试点组织的整体工作,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其他电力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确定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承担机构,制定发布交易规则及研究确定试点项目的“过网费”标准等。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承担组织编写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派出监管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下一步,我局将细化监督与考核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全面重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工作,尽快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关于提高电网企业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的积极性的建议。电网是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公共平台,电网公司有责任出具试点申报相关支持性意见,确保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正常运转。同时,分布式发电交易也需要电网企业提供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输电、以及保障电力用户可靠用电的技术支持,提供发用电计量、电费收缴等服务。在电力改革后,国家对电网企业实行准许收入管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给电网企业增加的成本将全部计入核定区域输配电价的总成本予以回收,电网公司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的积极性也将得到保障。下一步,我局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试点区域开展审核工作,同时拟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派专家参与审核,加快筛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健康有序进行。 关于各省级发改能源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全面落地的建议。目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并陆续报送至我局。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快理顺针对分布式能源就近消纳特点的“过网费”等价格机制,尽快启动相关试点审核工作,推进分布式发电交易试点全面落地。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国务院有关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深化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