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35号(经济发展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新能〔2018〕29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341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8-16 |
国能提新能〔2018〕29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35号 (经济发展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政策、全面促进新疆新能源消纳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绿色能源配额机制,实现全疆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共同承担新能源消纳义务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2016年2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目标。《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及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我局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组织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拟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初步考虑,配额义务主体包括省级电力公司、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上述义务主体共同承担新能源消纳义务。 新疆自备电厂负荷占比高,独立电网多。我局正在研究推动实现全疆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增加兵团电网、石油电网等独立电网对新能源电力消纳,积极支持新能源企业在保障利用小时之外与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开展替代交易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进一步创造有利环境。 二、关于统筹考虑新建风电、光伏电源接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严把入口关,缓解装机过剩压力,优先确保存量机组电量消纳的建议 我局已采取系列措施统筹新能源开发和消纳。2016年、2017年我局分别建立风电监测预警机制、光伏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并定期发布风电和光伏发电预警结果,引导新能源企业理性投资,对红色预警地区严控新增并网装机规模,优先解决存量消纳问题。近年来新疆风电、光伏预警均为红色。 2017年7月,我局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明确了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和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制定了各省风电、光伏电站规模和时序。新疆自治区因弃风弃光严重,未安排新增建设规模。 根据我局上述文件,新疆地区应严格落实风电、光伏规划和预警要求,暂停风电、光伏开发建设,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量风电、光伏消纳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新疆新能源项目开发节奏得到有效控制,新能源消纳持续好转。2018年上半年,新疆风电发电量175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8.9%,同比下降2.9百分点;光伏发电量55亿千瓦时,平均弃光率19.8%,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派出监管机构继续督促新疆能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预警制度,优先解决存量消纳,尽快有效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三、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储能,建立“大规模储能项目”补贴机制,在全疆范围内推动储能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实现新能源发电能力与消纳能力的合理匹配的建议 2017年9月,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并在保障措施部分指出要“建立补偿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储能容量电费机制。建立健全补偿监管机制,严惩违规行为。”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原则推进相关研究工作。 四、关于完善辅助服务市场,充分发掘消纳能力,促进新能源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局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扩大新能源消纳空间。按照《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新疆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提高电力企业提供备用,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将减少企业自备电厂出力、参与系统调峰作为解决新疆新能源消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合理引导自备电厂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新能源电力消纳,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对调峰成本给予经济补偿,使其在新能源限电时段积极主动压减发电出力。 五、关于加强对国家电网建设新疆抽水蓄能电源、疆内电网及“疆电外送”通道的支持力度,提高电网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接纳能力的建议 加强对国家电网建设新疆抽水蓄能电源支持力度。为了满足新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新能源外送消纳的需要,我局正按照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抓紧推进新疆抽水蓄能选点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并争取近期完成。同时,考虑抽水蓄能选点规划调整工作,需要充分论证系统需求,分析研究抽水蓄能电站的合理建设规模和布局,优选确定规划站点,尤其是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发展理念有关部署,也需要新疆有关方面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站点与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因素的衔接,为站址比选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加强对疆内电网的支持力度。自2015年以来,累计安排专项建设基金6.41亿元,支持新疆城镇电网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局于2016年组织新疆发展改革委开展了“十三五”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工作,推动建设乌昌地区高可靠示范区,克拉玛依、喀什、库尔勒等新型城镇化配电网示范区。“十三五”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配电网拟安排341亿元,较“十二五”增加13.7%。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新疆城乡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 支持“疆电外送”通道建设。目前,新疆电网通过哈密-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通道与华中电网相连,通过哈密-敦煌、烟墩-沙洲4回750千伏2个交流输电通道与西北主网联网。“疆电外送”第二条特高压直流通道准东-华东±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容量1200万千瓦,已于2015年12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开工,预计2018-2019年建成投产。《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结合受端市场情况,积极推进新疆等地区电力外送通道论证。近期,我局组织相关企业召开了“疆电外送”第三回通道专题讨论会,并委托研究机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统筹兼顾全国能源流向、中东部电力市场空间增长、环境资源约束等因素,督促各相关单位抓紧开展研究,重点明确消纳方向与送电方案,积极稳妥推进“疆电外送”输电通道的规划建设工作。 提高电网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按照《电力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等相关规定,扩大新疆新能源参与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与跨省跨区交易规模,将新疆地区弃风弃光问题与受端地区压减燃煤消费相衔接。通过进一步促进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等方式,加大新疆新能源消纳力度。 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接纳能力。2017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号),明确结合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接入及消纳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发展,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推动配电网建设改造政策落实,加强新能源项目配套电网建设,修订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六、关于扩大清洁能源替代自备电厂发电规模,加大新能源消纳力度,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更加优化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通过规范自备电厂建设和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相关工作。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拟明确自备电厂要承担电网安全调峰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一是按照公用电厂同等标准管理,完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网调度管理;二是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向电网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三是鼓励风电、光伏、水电和高效大机组采用市场化手段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增加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同时,清洁能源替代自备电厂发电规模应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进行,并更多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推进相关工作。 2018年5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督促地方新能源消纳工作,我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督察组,赴新疆等地开展了清洁能源消纳专项督查。督查指出了新疆自备电厂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空间利用有限。2017年新疆自备电厂发电量约1200亿千瓦时,通过替代交易消纳新能源仅为79亿千瓦时。建议新疆提升自备电厂企业消纳电量,完善电网与自备电厂的送受电设施。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国务院有关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统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促进新疆新能源消纳。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