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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68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204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33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30
 

  国能建新能〔2018〕204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6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河西走廊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就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甘肃省河西走廊地区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是国家规划的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和重要光伏基地。2015年,我局批复了河西走廊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方案,积极推动甘肃风电、光伏规模化开发,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甘肃新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甘肃省内新能源装机2068万千瓦(风电1282万千瓦、光伏786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41.4%,新能源装机占比全国最高;2017年,甘肃新能源发电量261亿千瓦时(风电188亿千瓦时、光伏73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19%,在全国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关于在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增加清洁能源消费量的考核指标并提高考核权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列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约束性指标。《纲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并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十三五”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三五”能源规划的衔接和批复,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任务。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已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情况列为考核指标。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纲要》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在“十三五”能源规划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中,做好清洁能源发展任务的细化落实。

  关于解除甘肃省风光电投资红色预警,启动建设酒泉—湖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外送风光电项目。近年来,在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受本地用电需求增长放缓、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滞后等因素影响,甘肃省新能源消纳问题较为严重,弃风率和弃光率均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为了有效控制弃风弃光问题,根据新能源投资监测预警的相关要求,2016年以来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96号)、《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引导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79号)、《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关于发布2017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等文件,将甘肃省列为风电投资红色预警区域、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红色区域,要求暂停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建设,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量项目消纳问题。其中,考虑到特高压外送通道配套项目的特殊性,专门提出“红色预警地区已投入运行或在建输电通道优先消纳存量风电项目;新疆准东、酒泉二期风电基地项目应在受端地区电网企业确认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有序建设”、“国家已明确的特高压外送通道配套建设的新能源基地除外”等内容。从实施效果来看,甘肃省2017年全省弃风率32.9%、弃光率20.1%,较2016年同比均下降超过10个百分点,新能源消纳情况整体有所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国家电网公司积极配合甘肃省落实国家《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加快解决河西走廊地区的弃风弃光问题。我局将结合甘肃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利用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适时研究解除红色预警,合理制定甘肃省新能源发展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省内新能源项目以及酒泉—湖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外送新能源项目有序开发建设,不断增加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量,推动甘肃省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