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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180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199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33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16
 

  国能建新能〔2018〕199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18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能源普惠满足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保持稳步发展,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6.5亿千瓦,其中水电3.41亿千瓦(含抽水蓄能2869万千瓦)、风电1.64亿千瓦、光伏发电1.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1488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全部电力装机规模的36.6%,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年发电量达1.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4%,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并首次将能源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新时代下,为确保实现我国向国际社会承诺的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实现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和20%的发展目标,还需要持续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模,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质量。

  关于降低新能源价格,让新能源走入寻常百姓家。加大分布式太阳能、分散式风电的推广力度。我局赞同您的建议,并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多项措施。一是实施光伏电价退坡。根据光伏发电成本下降情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或度电补贴标准不断下调。近期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下调一类至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各5分,下调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标准5分,维持光伏扶贫项目电价不变,同时明确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二是为支持分散式风电发展,印发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30号),明确分散式风电电价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的模式。自发自用部分电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情况,研究进一步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促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合理增长;推动扩大分布式太阳能、分散式风电市场交易,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发电价格,有效降低新能源电价;支持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发展。

  关于制定新的建筑建材标准,把分布式太阳能作为新建筑的标准配置。我局积极支持分布式太阳能等分布式能源发展,今年以来,我局在已印发实施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基础上,先后研究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分布式能源的推广支持力度,目前相关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下一步,我局将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办法,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太阳能等分布式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研究关于新的建筑建材标准制定事项。

  关于将新能源生产消费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支撑。我局赞同您的建议。城市周边乡村地区是我国能源发展、特别是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重点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列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约束性指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并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十三五”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三五”能源规划的衔接和批复,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任务。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已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情况列为考核指标。下一步,我局将在“十三五”能源规划中期评估和调整、以及“十四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中,做好清洁能源发展任务的细化落实,统筹研究推动乡村地区新能源发展。

  关于倡导全社会广泛使用新能源,把使用新能源程度作为国家卫生城市评选,经济发展质量检验等的衡量标准。我局赞同您的建议,将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清洁能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推广使用新能源等清洁能源重大意义的认识。同时强化政府的示范作用,继续加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区、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建设和宣传,为新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全社会广泛使用新能源。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拟制定各地区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目标并予以监督考核,对于未能完成相关考核任务的责任主体将给予相应的惩罚,该政策将为推动新能源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关于在国家卫生城市评选等工作中将新能源纳入考核指标,我局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