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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90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189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32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16
 

  国能建新能〔2018〕189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9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施策全面促进新疆新能源消纳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是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区内新能源产业保持稳步发展,装机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7年底,区内并网风电装机容量1836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934万千瓦,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随着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的扩大,近年来新疆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2017年全区弃风电量133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近30%,弃光电量28亿千瓦时,平均弃光率22%。

  关于建立绿色能源配额机制。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法》,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约束性指标,按年度确定各省级区域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最低比重指标,由各省级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目前《办法》已完成第一次征求意见工作,正在吸收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

  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储能。2017年10月,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开展储能技术与产业示范的重点任务,提出了保障措施,为推动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指导意见》落实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构建有利于储能发展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研究形成充分体现储能市场价值的体制机制。二是加快储能技术创新,加大对储能技术研发支持和投入力度,依托行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提升储能技术的竞争力。三是围绕储能新技术、新模式及大规模应用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储能应用和规模化,加快突破成本高等影响储能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

  关于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我局支持加快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扩大新能源消纳空间。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号),进一步推动新疆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提高电力企业提供备用、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将减少企业自备电厂出力、参与系统调峰作为解决新疆新能源消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合理引导自备电厂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新能源电力消纳,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对调峰成本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加强对建设抽水蓄能电源、疆内电网及疆电外送通道的支持力度,提高电网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范围和能力是保障新疆新能源消纳利用的关键举措。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新疆自治区加强区内调峰能力建设,开拓新能源区外消纳空间。为做好新疆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工作,更好地适应新疆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新能源快速发展需要,2016年9月我局复函同意新疆启动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工作,目前新疆自治区已编制完成了《新疆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报告》,加快阜康12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推进哈密天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提升新疆电网调峰能力。同时,我局积极落实“十三五”电力规划,规划建设了哈密~郑州、准东~皖南等跨省跨区输电通道,为疆电外送提供有力支撑。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国家整体能源战略、统筹考虑送端能源资源开发和受端电力市场发展等因素,积极研究推进新疆抽水蓄能电站、疆内电网及外送通道建设;同时,督促电网企业采取措施提升哈郑直流输送能力,加快准东特高压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疆内新能源电力外送能力。

  关于健全市场机制,扩大疆内和跨省区新能源交易电量规模、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规模,扩大清洁能源替代火电规模。我局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新疆新能源消纳,支持开展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替代交易、新能源企业与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促进清洁能源跨区外送消纳。下一步,将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相关规定,支持新疆扩大新能源参与区内电力中长期交易与跨省跨区交易规模,将疆内弃风弃光问题与受端地区压减燃煤消费相衔接;扩大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的交易规模,进一步促进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加大新疆新能源消纳力度。

  关于加大跨省外送通道输送电力中的新能源电量占比。受电网安全运行等因素制约,目前哈郑特高压通道实际送电能力距离设计输送容量有较大差距,通道年度输送新能源电量占比在42%左右。今年以来,为提升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效率,缓解西部地区清洁能源消纳难题,我局组织起草了《提升输电通道利用率3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初步提出了到2020年已建特高压直流输送清洁能源平均占比力争超过50%的目标,目前相关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过程中。下一步,我局将协调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保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特高压通道的送电能力以及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着力提高新疆等新能源集中开发地区的新能源电力外送能力。

  关于推进“电化新疆”所涉及的生产生活供暖制冷、交通运输等能源消费领域中的电气化替代,在税收、土地、融资、电价、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电化新疆”是新疆自治区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及《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精神提出的关键举措,对于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富裕电能消纳、破解弃风弃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局积极支持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将在目前已出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新能源车船税优惠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协商税务、国土、金融、价格等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关于在建新能源电站并网,新增新能源建设计划指标。为有效缓解弃风限电状况,2016年以来我局按年度发布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要求监测预警结果为红色的地区不得核准建设新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不得受理新增并网申请。红色预警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弃风弃光情况未有效缓解之前大量并网,造成限电问题难以遏止。实际上,对于新疆等弃风弃光问题严重地区,若在红色预警解除之前新增并网新能源项目,不但会加重存量项目的消纳困难,而且对于新增并网项目自身的消纳利用和投资收益也无法保障。下一步,我局将督促新疆自治区和电网企业积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号)各项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推动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尽早取得实际成效。我局将结合新能源消纳利用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适时研究解除红色预警,推动在建项目尽早并网运行,合理调整新能源发展目标。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