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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00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185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32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16
 

  国能建新能〔2018〕18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00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欠费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保持稳步发展。截至201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6.5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36.6%,年发电量达1.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4%,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但近年来,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快速扩大,补贴资金缺口也逐年加大,到2017年底累计缺口已达1127亿元,对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障碍,也给新能源企业增加了较大的经营压力,需要加快研究予以解决。

  一、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机制

  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与新能源规划联动机制。近年来,我局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动态和成本下降趋势,连续下调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和补贴强度,同时加强自备电厂征收并调整补贴资金使用方式,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机制。目前,为解决补贴资金缺口问题,我局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机制,今后具备条件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研究通过调整电价附加或其他增收方式补充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保障后续年度基金收支平衡和债务偿付。

  关于简化补贴发放程序,缩短补贴资金发放时间,简化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审批程序。财政部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由电网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定期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至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独立电网所在省财政部门,并顺序下达目录内项目公司。目前,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造成部分企业资金申请周期较长,不能及时到位。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缩短申请周期,必须完善相关政策,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同时,我局将积极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研究,结合目前已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简化相关流程,缩短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审批程序。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保障

  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征收比例,取消或调整销售侧部分不合理的电价附加和基金,加大对历年应收未收的补贴资金欠账追缴力度。为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缺口问题,我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201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9分/千瓦时,增加了补贴资金收入。同时,据统计,燃煤自备电厂历年欠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是造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征收不足的主要原因。对此,财政部要求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目前,我局正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调整现有补贴政策,建立合理有效的长效补贴机制,对于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进行认真研究。

  关于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惠贷款、贴息、宽限还款等政策。财政部表示,在贴息政策方面,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要求,一般中央不再另行设立专项贴息政策。在低息贷款等贷款优惠政策方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贷款利率定价是其资金价格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风险补偿的主要渠道,属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事项,应由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项目业务前景、预期收益和风险情况等因素,按商业原则自主决策。我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及指导精神,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做好相应领域的金融服务。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配套税收政策

  关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补贴资金欠费部分暂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为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均可以按照规定适用上述政策。同时,近年来实施的营改增改革,不断增加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范围,电力生产等原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今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发操作文件,电力生产企业成本将进一步下降。财政部表示,你们反映的增值税问题实际上是应收未收款的增值税缴纳时间问题,这是其他行业也会涉及的共性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补贴资金欠费部分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建议中所指的补贴欠费部分属于企业的应收账款,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此项补贴归属于企业当期收入,则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