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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13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182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31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8-16 |
国能建新能〔2018〕182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1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海上风电开发,打造壮大海洋经济新动能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海上风电作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虽然起步较晚,但得益于丰富稳定的海风资源和现阶段发电功率大的优势,我国在海上风电产业优势显著,海岸线长且可利用海域面积广阔,风能资源丰富,发展海上风电潜力较大。截至2017年底,我国海上风电已建成并网202万千瓦,累计在建规模已超过400万千瓦。 一、关于将海上风电列入国家海洋经济重点工程,给予规模、金融、税收、出口等相关支持,以及将海上风电产业集群列入粤港澳大湾区重点规划。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海上风电的发展,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洋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发展。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海上风电产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调整风电并网政策,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标准。加强5兆瓦、6兆瓦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突破离岸变电站、海底电缆输电关键技术,延伸储能装置、智能电网等海上风电配套产业。二是开展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工作。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培育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增强海洋资源保护和开发能力。三是加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力度。2018年1月,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并有核心竞争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加快推动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积极引导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各有侧重地支持和服务海上风电建设。 在政策支持方面,我局在2016年发布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提出在东部地区发展海上风电,加快海上风电系统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开发,从规划建设、示范项目、管理政策、服务体系等方面推动产业发展;2017年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强海上风电设备研制,突破关键技术,延伸配套产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海上风电产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调整风电并网政策,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标准;2017年印发了《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相关领域实施方案;2018年印发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支持海上风电领域技术装备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积极支持广东省海上风电建设,开展了包括揭阳神泉海上风电项目、靖海海上风电项目的海上风电建设环境监测等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支持包括风电在内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业发展,并重点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有关工作中子以统筹考虑。一是开展规划中期评估。总结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海上风电发展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加强对海上风电建设的指导,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健康发展。二是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率先开展海洋经济示范建设,强化体制机制创新,集约节约用海,梳理示范要点,探索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经济协调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推动形成一批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区。三是出台支持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海上风电产业优势显著,我局将积极研究出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尤其是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将海上风电装备制造、风场管理、风机岛建设等相关技术和产品列入一带一路贸易范围,支持海上风电走出去。 我局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海上风电设备等新能源装备的自主创新和“走出去”工作。一是制定并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能源装备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1274号)和《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国能科技〔2016〕397号),明确了发展大型陆上风电机组、海上大功率风电机组、海上漂浮式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部件等重点任务,积极组织推进风电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二是推荐“6MW海上风电装备及风电安装平台投入运行项目 ”为2017年度《中国制造2025》重大标志性项目,并组织实施。三是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进能源装备“走出去”的指导意见》(国能科技〔2017〕69号),以海外样板工程为引导,通过海外工程建设带动能源装备出口,推动风电装备走向国际市场。 同时,商务部等部门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鼓励和引导包括海上风电企业在内的所有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促进和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引导服务。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环境,提高跨国经营能力。二是商签政府间协议。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投资促进备忘录等,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创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三是通过多双边经贸机制和驻外经商机构加强政府间磋商,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排除障碍,协助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推动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为各类企业对外投资搭建平台,实现集群式“走出去”。五是加强安全和权益保障。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布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加强境外安全预警,妥善处理境外安全事件等。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相关规划及政策,推动风电装备技术攻关和产业升级,不断提高风电装备的技术水平,依托工程推动先进风电技术装备的示范应用,研究评选能源装备“走出去”样板工程,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风电装备品牌,推动风电装备“走出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开展包括风电在内的境外投资合作,支持相关技术和产业走出去,促进海上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