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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56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163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28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30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5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18〕163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抓住当前长江生态环境修复重点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我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长江流域水量丰沛、河流众多,蕴藏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可开发装机容量2.56亿千瓦,约占全国的40%。特别是上游干流、金沙江以及支流乌江、雅砻江、大渡河等,水能资源尤为富集,规划有多个水电基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水电发展与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适当转变水电发展思路,将生态环境修复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是当前促进水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建议。

  对于长江流域水电开发涉及的生态保护我们高度重视,长江流域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均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评或回顾性评价,在梯级布局上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体现了生态优先的理念。在我局编制并发布的《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根据长江流域特点和开发实际,坚持优化开发的方针,保持水电合理有序发展,明显降低了长江流域主要干支流上开发强度。同时,按照流域内干流开发优先、支流保护优先的原则,要求地方严格控制中小流域、中小水电开发,降低生态环境累积影响。近期我局还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针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问题组织有关省(市)开展了排查。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增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督促有关地方和企业做好长江流域水电开发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关于把降低水利水电工程影响、修复和缓解工程的不利作用作为当前生态环境修复重点、放到应有的位置的建议。水电开发过程中,从规划开始到具体梯级电站建设,都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对水电开发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与环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环保措施,所需资金也已全部纳入水电建设成本,其重要目的就是降低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加强流域水电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行业标准,进一步强化水电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指导约束作用,并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实施,使水电建设在规划阶段就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方案设计上充分考虑生态环保要求。但对于部分早期建设的电站,以及开发较早、开发程度较高的河流河段,需要根据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后评估工作,对于其中生态措施不完善,环境影响较大的,需要编制流域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我们将根据各河流水电开发实际和各方反映,认真总结和评价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开展河流生态修复问题,以尽可能减免和降低水电开发的不利影响,促进流域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关于积极推进低影响工程运行管理和修复对策的科学和实践研究,探索更适应自然环境和流域保护的工程建管之路的建议。通过优化工程运行管理和采取一定的生态修复措施,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近年来我们在工作中做了很多相关研究和探索,成立了国家水电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开展水电可持续发展理论、技术和管理的研究工作。组织翻译出版了国际水电协会组织制定的《水电可持续性评估规范》中文版,为国内水电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可持续水电评价标准制定工作,逐步建立水电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对水电全生命周期运行综合效益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推动水电绿色发展。此外,我们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立流域水电综合监测体系,实现对主要流域水能利用情况监测后逐步向生态环保领域拓展,并推动开展部分流域河流生态修复试点。

  我局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