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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41号(资源环境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新能〔2018〕92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27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8-27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41号(资源环境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新能〔2018〕92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和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环保排放政策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发电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式。我国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资源比较丰富,加快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消纳农林废弃物,对于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应对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十三五”以来,我国生物质发电产业取得较快发展。截至2017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470万千瓦,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约700万千瓦。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提出:“推进农作物秸秆等城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局将紧紧围绕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按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转向热电联产,为县域提供清洁热力和电力,替代农村散煤,保护生态环境。 关于出台专门针对生物质发电行业的环保排放标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全体中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全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作为本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为加大火电行业污染控制力度,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修订出台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适用于单台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经过大量调研论证,充分考虑了我国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不同燃料类型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以及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因素,符合当前我国国情。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特点、污染管理水平、达标排放情况等进一步调查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更强的管理政策。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超标排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合法生物质发电企业的权益,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达到超低排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环保电价补贴。为支持农林废弃物资源产业化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发布《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明确了相关电价支持政策,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相关电价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目前,国家并没有要求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农林生物质发电超低排放标准出台的进度,对相关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及运行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研究调整相关电价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