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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31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44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26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16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31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18〕44号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生物质气化多联产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气化多联产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方式。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对生物质能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生物质能在增加清洁供热、替代县域及农村散煤、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方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关于将生物质气化多联产综合利用项目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的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对以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生物炭、活性炭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为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对有机肥实行生产、流通全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生物质气化多联产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结合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和税制改革要求,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政策,构建规范健康的税收环境。

  关于推行生物质炭基肥料配额制。生物质炭可作为土壤改良剂、肥料缓释载体及碳封存剂,用途广泛。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生物炭基肥推广应用,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秸秆农用十大模式的通知》(农办科〔2017〕24号),组织遴选了包括“秸-炭-肥还田改土模式”在内的秸秆农用十大模式,加大推广力度;制定了《NY/T 3041-2016生物炭基肥料》等农业行业标准,为生物质炭基肥料市场准入等提供标准依据。关于制定生物质炭基肥料配额制,推进生物质炭基肥料应用,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作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重点,推广应用生物质气化多联产综合利用技术。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2143号),提出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产业化发展,鼓励在北方地区开展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县,有效替代农村散煤,为公共设施和工商业设施提供清洁燃气。目前生物质气化多联产项目管理权限在于地方,我局将指导地方主管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目前国家未出台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2018年6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财建〔2018〕250号)明确,现有农林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国家电价支持政策之外的,包括燃煤与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混燃发电在内的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由地方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补贴资金问题。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