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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44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157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23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7-26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44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18〕157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4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地热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但由于我国面积大、地质条件复杂、不同区域地热资源类型及分布特点差异明显,形成了以西藏羊八井为代表的地热发电,以天津、西安为代表的地热供暖,以东南沿海为代表的疗养与旅游和以华北平原为代表的种植和养殖的开发利用格局。地热资源直接利用总量世界排名第一,但地热发电多年止步不前。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建立地热电站13处,大多由于经济原因陆续关闭,目前尚在运行的有西藏羊八井高温地热电站和广东丰顺中低温地热电站。 关于尽快明确地美特公司的地热发电上网电价,实行与光伏发电发展过程中一样的电价补贴等支持政策,并制定具体的上网手续办理流程的建议。为促进包括地热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2006年,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按照工作程序,发展改革委核定新的电源类型标杆上网电价要先对其发电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再根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标杆上网电价。目前,由于国内没有商业化的地热发电项目,该类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无法确定,也无法研究制定标杆上网电价。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发展改革委根据地热发电产业发展情况,在准确核定地热发电项目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地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关于尽快明确地热发电税收政策,享受和光伏发电一样的产业支持政策的建议。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对建筑业、不动产等征收的是营业税,导致光伏企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大量建设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光伏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高。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上述政策执行到期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将其进一步延长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的实施,明显减轻了光伏企业的税收负担。就目前或即将新建的地热发电企业而言,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增值税抵扣链条越趋完整,地热发电企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建设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同时,从2018年5月1日起,地热发电企业适用的17%增值税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上述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热发电企业的负担。对于您建议地热发电企业享受和光伏发电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需结合税收改革方向、发电行业特点和地方财政收入等情况统筹研究。 关于充分考虑地热发电取热不取水的特点,对全部回灌的免征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税的建议。地热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为避免对其重复征收矿产资源税和水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等有关单位指导河北、北京等10个省(区、市)正在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局将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的协商沟通,积极为地热能开发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制定地热发电保障性收购政策,防止弃电现象发生的建议。2016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明确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目前,国内在运行的地热电站只有两个,其发电量均全额收购。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单位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地热能发电产业的发展,并密切关注地热能发电量的收购情况。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