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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82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69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23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1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8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18〕6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光伏发电精准扶贫工程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现答复如下: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940个县开展了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累计建成规模1011万千瓦、直接惠及约3万个贫困村的164.6万户贫困户。光伏扶贫在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和保障农村能源供应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世界减贫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于要充分认识光伏扶贫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光伏扶贫的推进力度的建议。2014年以来,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结合能源产业特点,积极探索发展光伏扶贫模式。2014年,启动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5年初下达了安徽、河北、山西、宁夏、甘肃、青海等6省(区)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2016年3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光伏扶贫在全国全面展开。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分两次各下达光伏扶贫专项规模516万千瓦和418万千瓦。光伏扶贫在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和保障农村能源供应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规范光伏扶贫工作实施,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2018年3月,我局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光伏扶贫对象、模式、建设资金、及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等要求。今年,我局将联合国务院扶贫办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我们将按照《办法》审核各地区上报的光伏扶贫计划,对471个国家贫困县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具备光照资源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继续实施光伏扶贫。

  关于要尽快出台光伏扶贫金融政策的建议。《意见》提出了光伏扶贫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配套政策,全面启动了光伏扶贫工作。截至2018年3月31日,国家开发银行累计承诺光伏扶贫贷款101亿元,合同金额81亿元,累计发放66.5亿元,贷款余额53.5亿元。截至2018年5月底,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光伏扶贫贷款33.36亿元,企业24家。根据《办法》,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稳妥落实有关工作安排,同时将着力支持列入国家能源规划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或具有扶贫效益的项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关于要进一步保护光伏企业的积极性的建议。根据《办法》,新增光伏扶贫电站中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光伏扶贫中企业将主要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下一步,我局将引导企业继续做好扶贫电站的建设、运维工作,保障光伏扶贫电站的质量,以确保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并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