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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97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68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23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1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9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18〕6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打一场空气环境生态脱贫攻坚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光伏发电是绿色清洁的能源,符合能源转型发展方向,在能源革命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光伏发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规模连续5年全球第一,累计装机规模连续3年位居全球第一。光伏技术不断创新突破、全球领先,并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完整的光伏产业链。

  关于全部减免征收光伏发电企业所得税的建议。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征税,体现量能担负原则,盈利多则多纳税,盈利少则少纳税,不盈利则不纳税。同时,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比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研究开发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的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等,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为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光伏发电企业与其他发电企业应以统一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为宜。

  关于对光伏发电行业减免增值税及其附加,或者全行业减按6%的增值税并且允许贷款利息进项抵扣的建议。为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政策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进行评估。同时,近年来实施的营改增改革,不断增加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范围,电力生产、发电设备生产等原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今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财政部已会同税务总局制发操作文件,电力生产相关企业成本将进一步下降。

  为支持光伏发电,国家对电网企业购买光伏电力予以大额补贴。据了解,发电企业由于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留抵较多,在运营前期,不需实际缴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50%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值税税率水平的设置关系着国家财政安全,也关系财政宏观调控、防风险职能的发挥。同时,增值税实行上环节征税、下环节抵扣的链条机制,对特定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将影响其下游用电企业抵扣,损害增值税完整的抵扣链条,也会引起行业攀比。

  关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的建议,营改增试点按照营业税收入平转并适度减税的原则,确定了金融业基本税制安排,包括税率为6%、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予以延续、利息支出暂不允许抵扣等。如你们所言,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可以进一步健全抵扣链条,但在税率不提高、存款不征税、金融同业往来免税的情况下,允许抵扣利息支出,将大幅减少税收收入。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认真研究你们的建议,在增值税改革、立法过程中统筹研究清洁能源发电、电网企业补贴、利息支出纳入抵扣等问题。

  关于摒弃用指标压制发展规模的管理思路,让光伏产业在市场化机制下发展的建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明确规定,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为缓解补贴压力、减少弃光限电,推动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5月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采取了分类调控方式: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从严控制;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我局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加快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实施,积极促进光伏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一是加快筛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在确保试点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出一批条件具备的项目和地区尽快启动试点;二是鼓励不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利用存量开展试点的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我局将持续深化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相关工作,探索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使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成为光伏高质量发展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方面、新领域、新市场。

  关于通过市场化机制或者政策性措施解决光伏补贴资金问题的建议。关于全面推行碳税政策,虽然环境保护税法未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但国家对碳排放是从严管控的,现行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均有针对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别政策规定,如对汽车按排量征收车船税、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等。总的来看,你们所提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环境保护税制度实施情况,结合国内、国际新情况、新形势,适时研究对二氧化碳征税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关于同时辅之以“绿证”制度,为引导全社会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倡导绿色能源消费,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降低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强度,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制度。政府、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按照相当于风电、光伏发电补贴强度的价格自愿购买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由于当前光伏项目补贴强度超出风电较多等因素,光伏绿证交易量相对有限。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扩大宣传,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购买绿证,支持光伏企业发展,缓解国家补贴压力,营造全社会消费光伏电力的良好氛围,共同履行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