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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87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新能〔2018〕65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227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7-11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8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18〕65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光伏扶贫质量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2014年底,启动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940个县开展了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累计建成规模1011万千瓦、直接惠及约3万个贫困村的164.6万户贫困户。光伏扶贫在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和保障农村能源供应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世界减贫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于大力发展适度集中化、规模化的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议。2018年3月,我局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光伏扶贫的建设方式做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今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再采用集中式电站模式,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普通光伏电站建设中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事业,但此类项目不纳入国家组织的光伏扶贫项目。 关于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质量的把控、强化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建议。《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质量与安全,保障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与效益。 关于加强对光伏扶贫的金融支持力度、及时到位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的建议。《办法》明确要求,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有效保障光伏扶贫电站的纯公益性质。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6号)明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做好“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督促地方严格执行《办法》关于政府出资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金融政策,积极稳妥落实有关工作安排,同时将着力支持列入国家能源规划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或具有扶贫效益的项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