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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在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中落实生态环保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综发新能〔2017〕3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7-00341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7-11-30 |
国能综发新能〔2017〕3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在抽水蓄能电站规划 建设中落实生态环保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抽水蓄能电站是目前最经济成熟的大型电力储能设施,也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发展理念有关部署,推进抽水蓄能电站绿色发展,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生态环保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抽水蓄能规划建设的生态环保要求。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要坚持生态优先、确保底线,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制约因素有关要求,严格依法推进规划内项目建设。 二、抽水蓄能规划站点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站点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国家批复的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含推荐站址和备选站址,下同)、《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规划站点资源,制定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保障规划有序实施。 三、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抽水蓄能规划工作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相关规划工作的对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及不同种类、不同层次保护区的衔接与协调,开展规划站点的生态环保等事项排查,确保规划站点不存在生态环保制约因素。 四、规划站点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重大环境敏感制约因素,对项目建设可行性有重大影响的,由规划编制单位牵头组织进行复核论证。对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站点,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我局申请将相关站点调出规划。 五、我局将强化对抽水蓄能规划执行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制定、滚动调整、修编的依据,确保抽水蓄能电站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序规划建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