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28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17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7-14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289号建议的答复

安徽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继续大力支持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光伏扶贫是实施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2014年,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启动光伏扶贫工作。2015年,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安徽、山西、河北、宁夏、甘肃、青海6省(区)部署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6年,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称《意见》)、《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等有关文件,下达了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可惠及约5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

  关于保持光伏扶贫发电电价政策长期稳定的建议。随着光伏发电成本的逐年降低,国家逐步下调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以早日实现光伏平价上网的目标。由于光伏扶贫项目的特殊性,我们拟采取以下措施尽可能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一是光伏扶贫项目可直接执行本地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目前对普通商业光伏电站项目,为加速补贴退坡,要求通过竞争促使上网电价在标杆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但对光伏扶贫项目,允许直接执行标杆上网电价。二是为弥补电价降低对扶贫收益的影响,适当放大每个贫困户对应的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经初步测算,按目前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集中式电站每户对应规模将从25千瓦左右增加到30千瓦左右,村级电站(含户用系统)每户对应规模将从5千瓦左右增加到7千瓦左右。

  关于光伏扶贫严格执行按季预拨补贴资金的建议。目前,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财政部表示中央财政已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金额,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财政部将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按时向电网企业拨付资金。

  关于加大安徽省小水电地区农村电网改造专项资金投入的建议。国家将安徽作为重点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十二五”期间安排安徽农网改造升级中央投资计划201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6.9亿元。2016年启动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安徽省中央投资计划12.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2017年安排安徽省中央投资计划2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4.0亿元。我局一直高度重视村级光伏扶贫配套项目建设,在光伏扶贫相关文件中多次强调优先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对于加大小水电地区农网改造资金投入问题,目前安徽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只有安徽省电力公司一家,而小水电供区不在安徽省电力公司供区内。请安徽省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地方政府加快理顺小水电供区电力管理体制,待管理体制理顺后,将指导安徽省能源局加大对小水电地区的支持力度。

  关于对安徽省光伏扶贫工程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建议。建设资金方面,根据《意见》要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地方政府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可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优惠贷款。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做好对光伏扶贫等脱贫产业和项目的金融服务,带动和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财政补贴方面,优先保障光伏扶贫项目资金拨付。

  关于在大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指标上对安徽省给予倾斜的建议。我局大力支持安徽省合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见》明确要求光伏扶贫模式应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建议安徽省结合省内贫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建设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扶贫模式。以2017年开始,对符合国家关于光伏扶贫有关要求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不超过300千瓦)将一次性下达建设规模,对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安徽省能源主管部门可在我局下达的年度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中优先安排。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48

  国家能源局

  2017年 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