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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16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7-14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4号建议的答复

赵丽莎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有效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光伏扶贫是实施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2014年,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启动光伏扶贫工作。2015年,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区)部署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6年,我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等有关文件,下达了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可惠及约5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

  关于稳定光伏补贴相关政策的建议。随着光伏发电成本的逐年降低,国家将逐步下调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以早日实现光伏平价上网的目标。由于光伏扶贫项目的特殊性,我们拟采取以下措施尽可能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一是光伏扶贫项目可直接执行标杆电价上网。目前对普通商业电站项目,为加速补贴退坡,要求通过竞争使其上网电价在标杆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但对光伏扶贫项目,允许直接执行标杆上网电价。二是为弥补电价降低对扶贫收益的影响,适当放大每个贫困户对应的光伏发电项目规模。

  关于加快光伏扶贫电站审批立项的建议。目前我局对光伏发电采取规模管理模式,每年给各省(区)下达光伏规模,由各省按照总规模确定具体项目并备案。今后光伏扶贫将会采用同样管理模式,国家下达光伏扶贫任务,包括规模和拟解决的贫困户数量,各省(区)确定具体项目,详细步骤在我局起草的《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中体现,上述通知和办法将于近期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

  关于增加贫困地区光伏发电指标的建议。目前,部分地区出现了盲目扩大光伏扶贫覆盖范围,将大部分贫困人口都用光伏扶贫解决的错误倾向。光伏扶贫是国务院扶贫办提出的十大精准扶贫举措之一,应重点解决无劳动能力贫困户的脱贫问题,相当于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不宜盲目扩大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严格审核光伏扶贫项目情况、扶贫对象及初始投资落实情况,优先保障《意见》附录中的471个县的光伏扶贫项目需求。

  关于督促地方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光伏扶贫的政策措施,解决国土、林地用地指标以及适当降低其办理费用的建议。目前,国土部已同意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用地性质保持不变,但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和一般商业电站的用地,各地处理方式不同。国土部门组织了有关光伏农业项目用地方面的调研,我局也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既满足保护土地需要,又符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实际的配套政策,同时探索按照一定标准降低相关用地税费的可能性。

  关于加强对光伏发电的质量监管的建议。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监管是保障扶贫收益的根本,我局高度重视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运行质量问题。目前,我局正会同扶贫办等部门制定《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将对光伏扶贫项目方案编制、设备选型、招标管理、建设安装、电网接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确保项目能够提供可靠、稳定的收益。同时,我们将通过信息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标、建设、验收和运维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保障光伏扶贫项目质量。

  关于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后续服务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光伏扶贫项目的电网接入工作,多次强调光伏扶贫项目配套电网建设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地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提出项目接入和消纳建议,制定项目接网方案,保障已下达光伏扶贫项目及时并网发电。在保障项目运行后续服务方面,我局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相关规定将在近期拟下发的《光伏扶贫管理办法》中体现。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48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