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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2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15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7-14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29号建议的答复

陈康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光伏扶贫是实施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2014年,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启动光伏扶贫工作。2015年,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区)部署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6年,我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等有关文件,下达了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可惠及约5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

  关于扩大光伏扶贫电站指标规模的建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光伏扶贫工作重点是在前期开展试点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光伏扶贫作为国家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之一,不宜盲目扩大扶贫对象范围,我局将严格审核光伏扶贫项目情况,确保光伏扶贫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局将优先支持村级电站建设,只要初始投资、土地资源和电网接入条件落实,我们就予以支持。

  关于落实银行专项贷款业务及贷款利率期限的建议。按照党中央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和国家产业升级调整战略,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协调合作,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对光伏扶贫等脱贫产业和项目的金融服务,带动和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按照收益覆盖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水平。为满足光伏发电产业项目融资需要,建议光伏扶贫实施主体可结合光伏项目建设周期特点,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沟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等。

  关于落实光伏扶贫方式,保证项目落地的建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各地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为确保光伏扶贫项目落地,我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的国家和地方职责分工,要求县级政府(主要是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按工作机制要求,组织编制县级区域光伏扶贫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并负责本地区光伏扶贫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各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选择电站模式及规模,确保项目落地。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48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