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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38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7-0013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7-05-18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38号建议的答复 张传卫等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促进风电、光伏规模化发展稳步推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49亿千瓦、7742万千瓦,均位居世界第一位;全年风电、光伏的发电量分别达到2410亿千瓦时、66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1.1%。可再生能源电力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电力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能源结构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消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6年,全国弃风和弃光电量分别为497亿千瓦时和74亿千瓦时,主要发生在新疆、内蒙古、甘肃和青海等地区。大量弃风弃光,不仅浪费了大量清洁能源,延缓了能源结构调整的进程,而且造成工程和设备能力闲置,以及资源和社会投资的浪费。另外,还抵消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效果。 为加快解决弃风弃光问题,2016年以来,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了目标引导制度,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目标。二是建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并核定了分区域的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按期发布了2016年和2017年风电预警结果,严格控制“三北”弃风限电较为严重地区的建设规模,将风电发展的重心转移到不弃风的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四是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推动可再生能源清洁供热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风电制氢、工业直供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模式。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问题,推动我国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和20%目标的实现,我们赞同您们提出的建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落实绿色电力证书自愿交易制度,以及有效落实现有政策的建议。实施配额制是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重要有效手段,可以极大地激发相关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灵活地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有效解决补贴标准和退出的问题。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主要以电力市场为基础,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售电企业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国外经验表明,售电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承担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手段,将配额成本有效疏导至电力用户。 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论证和取得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和各市场主体的义务,对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所在区域内的售电主体承担完成该指标的责任,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二是实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从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制度,通过给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放绿色电力证书,建立完善绿证交易机制,允许绿证上市交易,相应电量不再享受国家补贴,逐步降低财政补贴强度并解决补贴资金欠发问题。三是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和绿证制度基础上,构建全国电力交易体系,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和规则,推进跨省区电力交易,实行可再生能源地区间利益补偿机制,推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提升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的积极性。 另外,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机制,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制定发布《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办法》,推动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完善发用电计划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大对各省、电网企业消纳可再生能源情况考核,明确地方政府和能源监管机构的义务,修订《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更加有效促进保障性收购监管。确保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30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