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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69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7-0013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7-07-12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69号建议的答复 武钢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当前风电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49亿千瓦、7742万千瓦,均位居世界第一位;全年风电、光伏的发电量分别达到2410亿千瓦时、66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1.1%。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消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6年,全国弃风和弃光电量分别为497亿千瓦时和74亿千瓦时。大量弃风弃光,不仅浪费了大量清洁能源,延缓了能源结构调整的进程,而且造成工程和设备能力闲置,以及资源和社会投资的浪费,还抵消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效果。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科学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全面落实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等建议。 一、关于确保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的建议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2012年,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2号),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对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审核确认、资金拨付和清算等做了明确规定。 为提升新能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2015年10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 358号)。要求对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均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新的信息管理平台于2016年10月正式运行,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测平台监测每个项目的生产建设、运行管理、补贴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实现项目建设和运行数据的统计监测,并对各阶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将行业发展情况对社会进行公开,为加强新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提升可再生能源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受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目录申报和审核工作;全面、系统地监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一直存在较大缺口,我局正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通过绿色证书交易、特许权招标等方式,逐步弥补补贴资金缺口。目前,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金额,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财政部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按时向电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并督促电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 关于适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建议。为弥补补贴资金缺口,我国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补贴力度。在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12月6次电价调整中,分别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1.9分,补贴标准逐步提高。随着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加速,“十三五”末期,风电和光伏基本都将平价上网,实现不依赖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阶段是补贴退坡的最关键时期。一方面,我们将推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绿色证书交易减少补贴需求,并以此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新模式。另一方面,我局继续解决已严重不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问题,推动提高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率,适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拓宽补贴资金来源,保障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二、关于落实全国绿色电力交易体系的建议 为尽快推动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缓解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压力,增强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2016年2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提出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以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作为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 2017年1月,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推动开展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工作,并向全社会开放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为后续全面推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创造有利条件。从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制度,鼓励各类社会主体购买绿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自愿认购体系,逐步降低财政补贴强度并解决补贴资金欠发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发放、管理和交易体系,在实施中逐步完善监测和考核制度。 三、关于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建议 为了促进可再生产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改革委根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水平变化及技术进步等实际情况,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出台政策逐步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价格,合理引导了新能源产业投资,稳定了社会预期,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尽早风电和光伏发电实现平价上网打下了基础。 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建立补贴退坡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合理投资,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早实现平价上网。下一步,我们在统筹考虑国家鼓励发展新能源的战略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下,维持对可再生能源产业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继续积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充分挖掘本地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严格落实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探索研究与碳排放交易配合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逐步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最终实现平价上网,保障可再生能源稳步健康发展。 四、关于全面落实强制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议 为加快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问题,我局赞同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强制考核制度。实施配额制是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重要有效手段,可以极大地激发相关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灵活地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有效解决补贴标准和退出的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在充分论证和取得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各市场主体的义务,对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最低比重指标,对所在区域内的售电主体承担完成该指标的责任,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并且,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和绿证制度基础上,构建全国电力交易体系,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和规则,推进跨省区电力交易,实行可再生能源地区间利益补偿机制,推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提升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的积极性。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010-68555030
国家能源局 2017年0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