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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9号(工交邮电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61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26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9号 (工交邮电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已是世界上利用可再生能源规模最大的国家。到2015年底,我国风电装机容量1.29亿千瓦,年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年发电量392亿千瓦时;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1031万千瓦,年发电量527亿千瓦时。但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全国电力需求逐步趋于平稳,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消纳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新能源资源富集的“三北”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同时,新能源财政补贴的压力日益增大,风电补贴资金也出现了较大缺口。这些问题,严重限制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推进能源互联网新型技术和商业模式消纳新能源。我们积极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水风光互补等方式,发挥风电与其他电源的季节性、时段性互补特性,实现风电与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互补协调运行,将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开展风电与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综合互补利用示范。同时,我们积极支持在北方地区推广清洁能源供暖,统筹清洁能源消纳需求与电蓄热供暖设施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开展一批风电制氢、电蓄热供暖等新型就地消纳示范项目。后续,我们将积极研究引入各种信通技术建设智慧型新能源,提升新能源的自我调节性能,消除新能源与用户直接交易障碍,加大对新技术新模式试点示范项目的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关于引导高载能企业就近部署消纳新能源。我们积极支持高载能企业就近消纳新能源,将在产业布局上对合适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因地制宜支持相关地区发展部分高载能产业,稳步推动建设一批新能源供电高载能的就地消纳示范项目,努力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与比例。同时,将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售电侧改革,探索新能源就地消纳项目的商业运营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按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模式建设新能源供电专线,推进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建设。 关于激励电网企业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我们正在完善新能源发展政策保障机制,激励电网企业积极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该办法对电网企业未按照要求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行为已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后续将认真落实好相关工作。关于“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时,要考虑电网企业为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额外增加的建设成本及辅助服务成本”的建议,国家发改委将根据《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开展成本监审、测算输配电价时统一考虑。 关于实施绿电证书制度。我们正在学习借鉴欧美等国家实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的经验,研究建立我国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体系,希望通过设定燃煤发电机组或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使燃煤发电机组或售电企业通过购买绿色证书作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证明,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我们积极支持培育新能源产品市场,将结合低碳城市、低碳学校、低碳社区和低碳家族等,在各级学校和市民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新能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形成以消费新能源产品为荣的全新认识。同时强化政府的示范作用,继续加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区、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电力消费模式转变。 关于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十三五”期间,电力市场化改革为我国新能源的发展和应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们积极支持结合国家电力市场建设要求,通过各类电源市场化同台竞争模式,组织各区域内风电等新能源与其他电源参与竞争,扩大消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建立新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制度,完善新能源补贴机制等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消纳和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促进新能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