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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80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60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8-15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8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政策;财政部提出了补贴资金按季预拨、按月转付和优先拨付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办法;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简政放权和规范项目管理;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并免费提供并网服务;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分布式发展。 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下,尽管仍然存在融资难、产权关系复杂、电费回收难、屋顶协调难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履约难等方面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仍显著提速,截至2016年一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近703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已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从率先启动的工业园区扩展到公共机构建筑应用、千家万户家庭屋顶、光伏扶贫应用以及光伏设施农业、渔光互补应用等新型应用市场,调动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分布式光伏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关于统一电网接入技术标准和要求、简化手续的建议。经过近年来行业内外的共同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光伏发电标准体系,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光伏产业发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电力行业标准化归口管理机构,制定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监控系统功能规范》等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修订了《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等17项企业标准,编制了《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免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在相关标准中,对不同容量的光伏系统接入电压等级,一次、二次设备配置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以确保电源可靠接入及电网安全运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电网公司的做好上述标准的执行和完善工作,简化电网接入手续,使分布式发电业主的利益得以充分保障。 关于由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先期垫付补贴的建议。为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电费回收难问题,我们在2014年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脱硫标杆电价政策;“全额上网”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其中电网企业负责结算当地燃煤脱硫标杆电价部分,超过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补贴,纳入财政部补助目录后,由电网企业转付。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继续督促电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消纳工作,不断完善补贴转付服务,按期向财政部申报年度预算和申领补助资金,按中央财政拨付金额向纳入国家补助目录的项目单位结算支付补助资金;另一方面我们还将结合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微电网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直接交易等新机制、新模式、新业态,有效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经济性,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鼓励具备能力的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条件向用户垫付补贴,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 关于建立行业标准、加快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光伏发电项目所采用的光伏发电产品,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