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3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56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7-19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31号建议的答复

 

 

  贵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跨省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已是世界上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最大的国家。到2015年底,我国风电装机容量1.29亿千瓦,年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年发电量392亿千瓦时;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1031万千瓦,年发电量527亿千瓦时。2015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全部发电量的4.9%。虽然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还比较低,但是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消纳问题突出,特别是在新能源资源富集的“三北”地区,弃风弃光严重,2015年甘肃、新疆弃风率都达到30%以上,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弃风弃光问题已成为制约甘肃等地区新能源发展的根本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

  关于贵代表团提出的加快建立跨省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议,2015年我局已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和2020年各省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还难以立即施行。

  我局一贯大力支持甘肃省新能源发展,并高度重视甘肃省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2015年11月,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了甘肃风电弃风问题解决措施讨论会,并印发了会议纪要,提出了协调本地电源建设、挖掘本地消纳潜力、加强外送通道建设、扩大区域消纳能力等措施。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上保障甘肃省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完善新能源发展政策保障机制。2016年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2020年全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目标、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监测和评价体系。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必须优先上网、足额上网。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甘肃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为1800小时,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为1400-1500小时),并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措施。

  二是扩大甘肃新能源外送消纳空间。积极协调国家电网公司加快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优化西北区域省间联络线运行模式,增加联络线运行的灵活性,利用市场手段发挥区域的调节和消纳能力,提高甘肃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的省间相互支援能力,并鼓励甘肃新能源参与宁夏和陕西外送直流通道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

  建议甘肃省有关部门按照新能源发展有关政策要求,有序控制新能源发展节奏,集中精力做好新能源就近消纳利用工作,积极推动新能源替代省内燃煤自备电厂发电,提高省内火电机组调峰能力,大力开展风能供暖等电能替代工作,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在当地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甘肃省新能源的后续大规模发展奠定基础。

  感谢贵代表团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9日